學校概況
學校章程
序 言
魯東大學是一所以教育學、文學、理學、工學為主體,多學科協調發展的省屬綜合性大學。1930年始建于萊陽,1961年遷址煙臺,歷經山東省立第二鄉村師范學校、膠東公學、萊陽師范學校、萊陽師范專科學校、煙臺師范專科學校、煙臺師范學院等歷史發展階段,2001年山東省交通學校并入,2006年更為現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構建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人才培養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魯東大學,簡稱“魯大”,英文譯名為Ludong University。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紅旗中路186號,網址為computerblueart.com。
第四條 學校是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行政主管部門為山東省教育廳。學校舉辦者依法指導和監督辦學,提供資金和其他資源支持,保障辦學條件,評估教育教學質量,尊重學校辦學自主權,保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學校提議,經全校師生討論,黨委全委會審議,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學校堅持應用型的辦學定位,實施學科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和依法治校戰略,建設應用型、有特色、國際化的高水平大學。
第八條 學校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育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致力于培養適應基礎教育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基礎扎實、知識面寬、綜合素質高,具有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的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魯東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的中心工作是人才培養,教育教學是學校辦學活動的基本內容。
第十二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推進學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傳承和弘揚先進文化。
第十三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留學生教育,積極開展繼續教育及其他非學歷教育。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四條 學校設置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根據辦學資源、發展戰略和社會需求,依法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五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接受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學生,發給相應的結業證書。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培養應用型、復合型、創新型人才,構建多元化人才培養體系,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七條 學校傳承和弘揚教師教育優勢,積極培育和凸顯新的辦學特色。
第十八條 學校堅持國際化辦學,積極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依托區域經濟發展和社會需求,引進海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中外合作辦學。依法在海外開設孔子學院,推廣漢語國際教育,傳播中華文化。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和調整內部組織機構,決定其職責范圍和人員配置。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魯東大學委員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開展工作,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黨委常委按照分工開展工作。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領導學校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五)組織黨員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九)上級黨組織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學校最高領導機構,學校重大問題由黨委全委會討論決定。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魯東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校長是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獨立行使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工作。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教職工和學生的意見與建議。校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定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學校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保衛工作;
(三)擬定行政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組織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定和執行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由校長全面負責、副校長分工負責和行政部門負責人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參加會議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傳達學習上級和黨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二)聽取行政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三)研究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討論通過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方案;
(五)討論研究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六)醞釀需提交黨委討論決定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的方案;
(七)研究需校長辦公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是學校重要學術事務及其他相關事務的決策和咨詢機構,由各學院(教學部)推薦的有學術影響的教授組成。教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教授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教授委員會依照其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三)審議重要學術管理制度的制訂與修訂;
(四)審定學術成果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審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和辦法;
(六)審定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調查和判定學術爭議事項和學術不端行為;
(七)評定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科學研究成果獎;
(八)學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學術事項。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研究、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及審議處理相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推薦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領域);
(二)審定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下新增研究生招生方向領域;審定各學科專業(領域)攻讀博士、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和校級優秀博士、碩士學位論文;
(三)審議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申請人員名單,做出授予相應學位的決定;
(四)審批博士、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
(五)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及相關工作中的異議問題,做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負責對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事項進行決策和咨詢,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職能部門制定的教學管理規章制度、重大教學建設措施、教學管理體制建設;
(二)審定專業建設規劃,提出專業設置和調整意見;對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或修訂提出指導性意見,審議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三)審定課程建設規劃,指導精品課程的建設,審查課程評審結果;
(四)審定教材建設規劃,審議教材建設立項和驗收,推薦出版自編特色教材;
(五)審定教學改革方案,審議教改立項、結項驗收及教學成果獎等;
(六)審定教學評估工作方案,指導教學評估工作,并對評估結果進行審議和分析;
(七)審定實踐教學基地及實驗室建設規劃,指導實踐教學。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研究和決定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中的有關事項,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政策和規定,研究制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標準條件和實施方案;
(二)研究決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辦法和工作規程,指導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推薦工作;
(三)組織成立學科組,對各單位推薦的專業技術職務擬聘人選進行復核和評議,對各單位推薦的參加各學科組共同競聘的人選進行業績資格復審和評議推薦;
(四)受理學科組關于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意見,研究推薦專業技術崗位擬聘人選;
(五)受理有關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申訴和舉報;
(六)審定各級專業技術崗位的崗位職責、任期目標、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
(七)研究提出有關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改革的建議方案。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在黨委的領導下,根據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開展工作。其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學校章程的制定及其修訂提案;
(二)審議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和校園建設等重大改革發展事項及重要問題解決方案;
(三)聽取和討論年度行政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
(四)討論通過教職工集體福利實施方案;
(五)審議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監督各級領導干部;
(七)對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工會在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黨委領導、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與學生聯系的重要渠道。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會,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是學生會和研究生會,學生會和研究生會對學生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負責。
第三十四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學生權益維護和綜合素質提高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監察處和審計處,行使行政監察和內部審計職能,對行政工作和經濟活動進行監察審計與監督。
第二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院。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教學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院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方案;
(三)開展學生教育與管理;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五)負責內設崗位的評聘、使用與考核;
(六)擬定年度招生計劃;
(七)使用和管理學校核撥的經費與資產;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院長主持學院行政工作,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院黨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的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重要事務的主要決策形式,會議成員由黨總支書記、院長、黨總支副書記、副院長等人員組成,根據議題由黨總支書記或院長主持。
第四十條 學院設立院教授委員會。院教授委員會是學院重要學術事務及其他相關事務的決策和咨詢機構,依據教授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相關實施細則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院設立院學生會。院學生會是學院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學院學生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負責。
第四十三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部或研究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承擔與學院同等的義務。
第四章 學生
第四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
(二)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參與學校內部管理;
(四)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參加校內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五)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或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依據相關規定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救濟。
第四十八條 學校依據相關規定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相應處分。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教輔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教職員工進行聘用。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對教職員工進行任期考核及其他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晉升、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約約定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和愛護學生;
(二)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聘約約定的義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職員工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四條 學校規范教職員工的學術行為,引導教職員工樹立良好的學風和學術道德風尚。
第五十五條 學校關心教職員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經費 資產和后勤
第五十六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內各單位財務工作實行行政負責人負責制。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預算管理制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設立預決算工作小組,負責研究制定預決算政策,論證年度預決算原則和預算方案,審議和評估決算報告、預算調整等重大事項。
第六十條 學校國有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學校國有資產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服務和保障體系,改善基礎設施,美化校園環境,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第七章 外部關系
第六十二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根據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需要,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理事會成員由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代表;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等等;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組成。
第六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國際組織的合作,推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第六十四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采用多樣性評價機制,重視上級主管部門的教育督導,積極關注國內外各類社會組織、學生家長等對學校的綜合評價。
第六十五條 學校尊重捐贈人、珍重捐贈物(款),接受境內外社會各界各種形式的捐贈,改善辦學條件,資助困難學生。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魯東大學校友聯誼會,設置相應工作機構,加強與校友的聯絡和溝通,積極服務社會,為學校事業發展爭取辦學資源。
第八章 校訓 校風 校徽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第六十七條 校訓:厚德 博學 日新 篤行;校風:求是至善 尚實致用。
第六十八條 校徽以深綠色為主要標志色,以“L/D”為主要設計元素組合成“U”狀圖形。
第六十九條 校旗為深綠色長方形旗幟,長寬比為10:6.5,中央印有校名,左側配以校徽。
第七十條 校歌為《魯東大學校歌》,曲波作詞,薛瑞光作曲。
第七十一條 校慶日為公歷10月22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由校長提議,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報山東省教育廳核準、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范,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黨委全委會。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核準發布之日起施行。